心脏病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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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有基础病的患者实施胃肠镜检查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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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3月起,患者李某高(男,年1月2日出生)曾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等至被告心血管科、全科门诊就诊。年8月21日,患者因“上腹胀,烧心感数天,睡眠欠佳”就诊于被告消化内科门诊,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予胃肠镜检查、常规心电图检查,予血常规化验。

年8月27日,患者因“腹部不适数周”就诊于被告麻醉门诊,予无痛胃肠镜检查。肠镜检查不顺利,予停止麻醉,清醒下行检查,患者于15:05逐渐恢复清醒。

于清醒检查至16:00仍不顺利,再次予麻醉,于16:01左右发现患者氧饱和度低下降,立即予以球囊面罩辅助呼吸,约16:08停止按压球囊后发现患者面色发绀,脉搏呼吸微弱,心电监护发现氧饱和度测不出,评估瞳孔扩大。

接心脏电极发现室颤心律,立即胸外心脏按压、球囊辅助呼吸、除颤、静推肾上腺素等抢救。持续心肺复苏除颤积极抢救2小时,18:10宣告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

二、患方观点

1.被告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问诊义务:被告未对患者的既往病史进行问诊,门诊病历无任何患者既往史的记载;

2.被告未对患者尽到检查义务: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做任何体格检查;

3.被告对患者存在过度检查:做肠镜检查的指征是患者有大便性状改变或排便习惯改变等病症,但是根据患者的病历资料显示无任何肠镜检查的指征,被告对患者进行肠镜检查纯属过度检查;

4.被告对患者进行肠镜检查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患者两次进行肠镜失败后,被告不进行任何会诊或是诊疗方案上的改进,强行进行第三次肠镜检查,扩大了麻醉风险;

5.被告在对患者进行胃肠镜检查过程中,多次进行麻醉,且因麻醉不当造成麻醉过程中患者中毒死亡;

6.患者于年8月21日的术前心电图和年8月27日急诊的心肌酶谱显示,肌钙蛋白正常,肌酸激酶正常,患者基本可以排除急性心肌梗死死亡,但是被告的诊断却是“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被告的死亡原因诊断错误。

三、原告认为

被告在患者没有肠镜检查指征的情况下对患者强行做三次肠镜检查,没有进行心电监护,延长麻醉时间,增加了麻醉风险,造成患者在麻醉过程中中毒死亡。患者死亡后,被告未尽到尸检告知义务、将患者尸体拉到了寺庙里、没有及时进行冷冻,导致无法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死因。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诊疗义务,结合被告过错,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医方观点

对原告诉称的第一、二段内容无异议,对x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被告承担50%责任。被告已告知原告尸检事宜,故对原告相应陈述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方认可1万元。对鉴定费金额无异议,但应按比例分担。

五、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三院在对患者李某高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为同等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此次胃肠镜检查前患者心电图存在明显异常,胃肠镜检查风险大,三院术前未请心内科会诊,风险评估不够严密、完善。

2.三院术中仅进行了血压和氧饱和度监测,没有进行心电监护,对于有心脏病史的患者,监护不够完善,对室颤的发现可能延迟。

3、无尸检告知相关书面依据,三院告知存在欠缺。

4、分析认为其死因为原有冠心病基础上因麻醉缺氧诱发急性心肌梗死致室颤可能性大。

5、患者有冠心病史,也曾多次于三院心内科门诊就诊拒绝住院做冠状动脉造影及心脏超声检查以明确病情;胃肠镜检查前需停服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麻醉引起的血压、呼吸波动都有可能诱发心肌梗死发生。在心肌梗死的情况下,心肺复苏成功率较低。

6、患者有冠心病基础行胃肠镜检查及存在麻醉风险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合计.0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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